廉政建设

宜春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467发布时间:2016-12-09

宜春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处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我校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宜春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扎实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校党政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招就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处),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履行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后勤等职责,推进制度创新,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强化工程建设、财务经费、干部人事、招生考试、招标采购、科研经费管理等职权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运行机制,推进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利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中纪委及江西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研究和安排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三)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校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与班子成员、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四)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措施督促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处理,要积极配合;

(五)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事,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参与指导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八)每年带队检查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学校及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至少向校党委、行政报告一次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每学期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防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领导、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二)依照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协助校党委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三)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廉政谈话、廉政知识测试、签订廉政承诺书;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涉及处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四)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调查处理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五)对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领导参谋;

(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和校属各单位纪检监督员的作用,形成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合力。

第十条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

(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安排、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三)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要有明确的分工,每学期至少一次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承担财务一支笔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本人所使用的经费开支,应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会)签,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至少汇报一次、每年度应向教职工至少通报一次;

(五)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干部选任、后勤管理、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出境出国管理等重点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由各单位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直接监督,校纪检监察处再监督;

(六)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七)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每学期至少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年底书面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校党委每年年底对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与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年终考核及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民主评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执行《廉政准则》和《宜春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公布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要求;

(二)各单位按考核内容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自查材料;

(三)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考核小组进行集中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实地抽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检查考核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向学校党委或领导小组汇报

(五)根据学校党委或领导小组的意见做好反馈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必须书面征求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定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按照违规违纪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

(一)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三)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四)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各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属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修订稿)》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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